关于等级保护 为何开展等保 等级保护备案 网络安全常识 等级保护术语 法律责任声明

等级保护备案


等级保护备案是网络运营者履行安全义务、主管部门掌握系统安全状况的关键环节,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与便民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备案前提与时限

1.备案前提:网络运营者需先完成信息系统的等级定级工作(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20,确定系统为第二级及以上等级),并完成符合对应等级要求的安全建设或整改后,方可提交备案申请;其中,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备案前,还需通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测评机构完成等级测评,并取得合格的测评报告。

2.提交时限:信息系统完成安全建设(或整改)并投入运行后,网络运营者需在三十日内,向系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确保备案工作与系统运行无缝衔接,避免逾期合规风险。

二、备案受理保障

1.专门窗口设置:各级公安机关需设立专门的等级保护备案受理窗口,配备专用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档案存储设施等)及专职警力或工作人员,明确窗口职责为“一站式受理备案申请、解答备案疑问、核对备案材料”,避免因窗口分散或人员不固定导致备案效率低下。

2.受理信息公开:公安机关需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公告栏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布备案受理地点(详细地址)、工作时间(含法定节假日特殊安排)、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含咨询热线、邮箱),同时公开备案所需材料清单与填写指南,让网络运营者“提前备齐材料、少跑冤枉路”。

三、备案费用与反馈机制

1.费用要求:公安机关在受理等级保护备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材料工本费、审核费等),严禁以备案名义变相收费,保障企业合规成本可控。

2.反馈时限与形式:公安机关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向网络运营者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明确备案编号与系统等级,作为系统合规的重要凭证;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填写错误,需一次性书面告知网络运营者需补充、修改的内容,避免反复退回导致备案延误;备案证明需同步录入公安机关等级保护备案管理系统,实现备案信息的电子化存档与动态管理。

四、备案后续管理

备案完成后,网络运营者需妥善保管《备案证明》,并在系统等级调整(如因业务变化升级或降级)、系统重大变更(如核心功能改造、部署环境迁移)时,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提交变更备案申请;若系统终止运行,需在终止后三十日内提交注销备案申请,确保公安机关实时掌握系统安全状况,实现备案全生命周期管理。